自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将遵从以下规定:
一、《谅解备忘录》未涵盖的产品进口(即已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以外的产品):管理体制没有变化,即对原先实施进口监测的产品继续发放进口监测文件。
二、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前的进口:维持目前的现状,即进口监测不变。
三、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后,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的进口将遵从以下规定:
1、2005年6月11日以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将不受《谅解备忘录》的约束,不实施任何限制,对上述进口货物将自动发放进口许可。如果此类货物在此之前已获发进口监测文件,也可进入欧盟自由流通。
2、在2005年6月11日之后、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将自动发放,不受限制。但此类货物的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2005年总数量限制中扣除。
3、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后、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启动日(7月20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总数量限制中扣除。在此期间,如果进口数量超出了协议限制数量,将拒绝发放进口许可证。
4、7月20日(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实施日)及以后出运的货物:只有在提交了有效出口许可证、并核实仍有数量之后,才能发放进口许可证。(欧盟外贸总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