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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公布针对中欧关于部分纺织品谅解备忘录的管理通知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政策信息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商务部消息,根据中欧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6月23日欧委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内部管理的通知——《对进口商和贸易的通知:执行与中方达成的纺织品谅解备忘录》。根据该通知,设限产品在 6月11日后、7月20日前装船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欧方将自动签发进口许可证;在7月20日后装船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欧方将凭中国政府签发的有效的出口许可证签发进口许可证。欧海关将依据装船单(bill of lading)判定货物的装船日期。
    我出口企业可在欧委会官方网站上下载该通知的英文版(http://europa.eu.int/comm/trade/issues/sectoral/industry/textile/notice_mou_impl_en.htm),并按照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在欧报关手续。该通知全文翻译如下,供企业参考。
    对进口商和贸易的通知:
    执行与中方达成的纺织品谅解备忘录
    在纺织品委员会6月21日审议后,欧委会将很快制订一个修订部长理事会3030/93规章附件的规定以执行欧委会与中国商务部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反映了与中国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磋商的结果。
    这一规定将在六月底左右发布并在三天后生效。根据与中国当局达成的协议,将引入“双边核查”,欧方将依据(进口商)出具中国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和核查必要的数量存在)来相应签发进口许可证。
    源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进口将受下列规则管理:
    1、谅解备忘录不涵盖的产品(例如:十类达成协议产品之外的纺织品服装):(管理)体制不变(例如:进口需签发监控文件),直至或除非根据3030/93规章第10a条第2a段做出停止这些进口监控。
    2、规定生效前进口的产品:现行的(监控)体制不变。
    3、从规定生效起以及谅解备忘录包括的产品,作为一项普遍原则(以下(a)除外),进口将要求提供进口许可(证)。按下列标准签发这些许可证:
    (a)2005年6月11日前装船的产品:它们不受谅解备忘录管理或任何限制,将自动给予进口许可。然而,这些产品在出示可能为它们签发的监控文件后也能被放行自由流通。
    (b)在6月11日和规定生效日之间装船的产品:它们将受进口许可证管理――没有限额的自动签发。但这些进口将根据(双方)同意的2005年剩余量扣减。
    (c)规定生效日和中方出口许可系统运作(7月20日)之前装船的产品:进口受进口许可证管理且将根据(双方)协议的2005年剩余量扣减。与此同时,若(申请量)超出协议量,则拒签进口许可证(这种现象不太可能,因为这是适用数量限制的伊始阶段)。
    (d)中方出口许可证系统运作之日(7月20日)起装船的产品:只有出示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和核查可用量之后才能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旦将来的规定确定了这些原则,就将在TARIC网站上予以公布。海关将依据产品的装船日――配有例如装船单等合适的文件――要求(提供)监控文件或进口许可证。成员国许可证签发当局将依据上述规定签发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3030规章的总原则(包括诸如依据第1.8条对样品和依据第3条对手工制品予以免除)适用于针对从中国进口的新体制。
    在仍在7月份的后一阶段,欧委会将审核引入必要的补充规则以促进和使得进口体制管理更加灵活,也会反映将与中国当局就行政管理合作和执行谅解备忘录举行的磋商。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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