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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三)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政策信息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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