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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纤维检验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政策信息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各交易商:
    近日,为便于交易商将按新体制要求加工并经仪器化公检的棉花参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和交割,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纤局棉发[2005]8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塑料套包法包装尚在试行阶段,交易市场规定:凡使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花在参加交割货款结算时,交易市场将向存入仓库的第一货权人暂付90%的货款,余款待最终货权人提货确认无异议后再支付。
    为积极支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保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交割商品棉的质量和数量,促进商品棉规范交易,各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按新体制要求加工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确定入库的棉花,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意见,按新体制要求加工并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下简称“新体制棉花”)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按照本规定实施公证检验。
    第二条 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的新体制棉花,棉包外形和重量(毛重)、包装方法、棉包标识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包装技术要求》 ,包装规范、完整,包装材料能够保证棉花不受污染、不产生异性纤维,捆扎材料能够保证不断裂。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应在两侧包头中上位置贴上白色不干胶纸以标注棉包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包装技术要求》3.8.1 条的规定。
    第三条 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只能存放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库房内。
    第四条 新体制棉花在申报入库前,应按不超过190包进行组批,同一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批号不得重复。批号应逐包刷写在棉包一侧包头,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批号应标注在白色不干胶纸上,并保证字迹清晰。
    入库货权人可在入库前刷上批号,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办理入库手续;也可先填写《申报单》,在入库卸货或现场公检搬倒过程中刷上批号。入库货权人可委托仓库代为刷上批号,并支付一定费用。
    第五条 新体制棉花入库时,《申报单》上的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必须与棉包标识一致,《申报单》上的批号必须与棉包上的批号一致。
    第六条 新体制棉花在进入仓库时,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检验质量、重量,并按批出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
    第七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在新体制棉花申报公检时,应在《申报单》备注栏目中标注“新体制棉花”字样。
    第八条 新体制棉花在取样时,应在紧临原仪器化公证检验取样窗口的一侧剪开两道捆扎物,取样深度、数量、质量应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 承检机构对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进行回潮率检验时,如发现有回潮率超过9.0%的棉包,或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应及时通知仓库,并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条 套包法包装的棉花,对取样包回包时,允许将捆扎材料捆扎在包装材料之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中纤局棉发〔2005〕1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棉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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