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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56—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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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

  1月19日  为了鼓励农牧民养畜积肥,发展农业生产,并保证对城市的肉食供应,财政部修订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的规定:对农牧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以下简称“三自”)的免税,改为限量免税。同时,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三自”免税的规定。 

  1月20日至2月8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着重研究了1956年地方预算、健全地方:预算管理制度和有关工商业税、农业税的改革问题。会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作了关于工商税收计划和税制规划问题的说明,提出税制改革的步骤是:先由中央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定息后具备条件公私合营工业的各种产品实行周转税。对合作社企业主要是调整纳税规定。对仍按“四马分肥”原则分红的公私合营企业和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适用的税法作必要的修正补充规定。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关于税务方面若干问题的综合发言。他指出:税务工作必须适应就的形势,大踏步前进,迎接新的任务。一方面,必须集中全力,按照社会主义税收体制的原则,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并相应地改革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必须在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并超额完成当年税收计划。 

  5月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条例共9条,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均应缴纳文化娱乐税。税目分为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根据城市人口设置若干适用税率,从2%至25%不等。下列情况可免缴文化娱乐税:一、为慰劳中国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二、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三、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四、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另外,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或其他演出,经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该条例对个别地区提高或降低税率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5月4日  财政部发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对文化娱乐税条例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说明,并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的演出暂免税 

  两年。 

  5月15日  财政部发布试行《各级税务机关监察工作细则(草案)》。 

  7月1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1956年农业税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同意财政部根据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的新情况提出的在1956年农业税征收中实行过渡性办法和部署全面改革农业税收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情况,对于初级社一般也改为以社为单位征收,即将农业税额,从全社收入中统一提缴。二、适当调整1956年一般地区仍然按照常年应产量征收农业税的计算标准。三、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应当继续贯彻“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于缺乏劳动力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8月3日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第八办公室转发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根据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企业性质、生产组织、经营方法、利润分配等发生的重大变化,提出了征收工商业税方面的新措施:一、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后统一核算盈亏的,按大型工业缴纳营业税,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纳税额30%的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或暂时按小型工业纳税。二、公私合营商业并店后采取由各门市部报账,总店统一核算的,各个门市部间相互调拨货物不纳营业税;合营商业经营工业品批发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合营商业代购代销代批不再按进销货缴纳营业税;联购组织把购人的商品分配给各分销单位时不缴纳营业税。三、个体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小贩(包括已批准公私合营,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店)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合作小组的纳税规定办理。 

  8月14日  财政部发布《有关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的规定》,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将原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监交的国营企业利润,移交税务局办理监交工作。 

  10月17日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加强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纳税监督检查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一部分国、合企业中存在错缴漏缴税款的现象,这不仅使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对企业的经济核算也是不利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明确做好国、合企业的纳税工作是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双方都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二、继续对企业进行纳税鉴定,建立经常的纳税监督检查制度。三、税务部门应协助企业正确编制纳税计划,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纳税和税务专责人员检查相结合的纳税办法,以简化征纳手续。 

  11月20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果园、茶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凡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在没有收益时,一律免征农业税。在有收益的最初几年,也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待。凡是合作化以后,根据全面规划移植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因移植而对收入影响的程度给予适当照顾。 

  12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农业社社员和个体农民自己生产的属于农、林、渔、牧的产品,自用的部分都不纳税,如对外销售,则免纳营业税、所得税或者临时商业税。农业社在城镇设立店铺销售上述产品,应按销售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对外出售的产品属于应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应按规定由收购单位或销售者纳税。二、农业社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产制或者接受加工的产品,凡是属于应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不论对外销售或者社内公用或供应给社员,都应按规定纳税,已经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产品,农业社不再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凡是不属于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除社内公用部分外,都应按销售收入或加工所得收益,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三、农业社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理发铺、饭店、旅店等,其收入和收益都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免纳所得税。四、农业社在城市、集镇设立店铺经营商业,贩卖非自己生产的商品,按销售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五、农业社及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及服务性单位所书立的各种凭证、账册等,一律免纳印花税。  
 
  1957年

  1月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除1956年9月已实行的9个部门外,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石油、电力、森林、一机、电机制造、建筑工程、地质等11个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利润也将由税务机关监交。自1957年1月起开始实行。 


  1月1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对于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屠宰业出售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对于农民、市民、机关、团体、学校与不经营牲肉的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宰杀牲畜,不分自食、分食或者出售,除按8%征收屠宰税外,也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 

  2月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修订“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该通知将手工业生产小组的减税优待修改为: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缴纳1年,所得税减半缴纳2年。手工业生产小组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不再重新给予减税优待。 

  2月25日至3月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保证收入和准备改革税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关于1956年税务工作基本总结和1957年主要工作任务的报告。他指出,自从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以后,税收工作对象、工作关系有了很大变化,已经不同于过去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而是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商企业为重点了。税收工作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改进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并对税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税制改革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简化税制;二是调整税利比例关系。所谓调整税利比例,就是把企业盈利(包括工业环节的利润和商业退到工业的利润)大部分通过税收形式上缴国库。 

  5月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自从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以后,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对某些行业减征所得税10%至40%的规定已失去实际意义。因此,决定自征收1957年度所得税时,取 

  消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 

  6月1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 

  6月29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决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的建议,并得到大会的批准。 

  7月12日  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广播事业局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同日,财政部还发出《关于铁道等11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的通知》。 

  8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农业税夏征工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夏粮分配应首先保证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完成,某些地区先留口粮后交公粮的办法是不对的。适当安排农业税夏征和秋征的比例,夏粮税额占全年税额的比例,应根据夏季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并参照往年实际征收情况确定;缺粮和粮食仅够自给的社(户)应该照章缴纳农业税,交粮难的,可以代交现金。对受灾地区,应该认真核实灾情,合理减免。 

  9月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讲话,提出要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创,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9月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综合发言。会议着重研究了税制改革的问题,认为现行税制存在着两大矛盾,一是税制复杂和经济情况不相适应;二是企业税小利大,对经济核算不利。前一矛盾是主要的。改革工商税制,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及一部分印花税,合并为1个新的税种,这是最主要的。对所得税和地方各税也要作必要的改革。经过改革后,现行的11个税种,可能简化合并为6至7个税种。会后,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 

  11月7日  外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营各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合同货物集中纳税暂行办法》,自1958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若只挂公私合营一块牌子,不论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如何改变,仍应视为公私合营企业,照征所得税;如合并后,原公私合营的名义已不存在,并由国营企业统一编制财务计划,核算盈亏,利润统一上交,仅付给私股以定额股息的,不再缴纳所得税。 

  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发布《关于经由边境流入内地的外国货物征税和处理走私案件的联合指示》。 

  12月7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获利较高的经济作物可酌情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30%;对零星种植的、在山地或刚开始推广的、或是获利并不高的经济作物,附加比例不提或少提,具体提高的范围和开始的时间,由各地自定。 

  12月20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农业税条例  (草案)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指出:一、我国农业生产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将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适当地增加一点农业税负担,但是不宜增加过多。二、税收制度是上层建筑。检查税收制度是否正确,重要的标志在于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12月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内容是布置改革税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并作重要指示。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他在讲到推行新税问题时提出两点要求:一、试办工作先就4类产品试行(纺织印染业、日用化学业、制笔业、热水瓶业)新税方案;二、全面实行新税的准备工作,并抓紧进行。凡是已完成4类产品试算工作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的税目税率表全面进行研究,争取1958年早点出台。

  1958年

  1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1958年及以后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利息所得税。 

  2月1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工商税制、农业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计划,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3月15日至2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研究改革工商税制和改进税收管理体制以及1958年税收计划等问题。着重讨论了新税制的条例、细则、税目税率表和试办4类工业产品等问题。财政部部长助理李予昂在会上作了题为《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报告。 

  3月22日  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决定对中国的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减少税收的种类,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第二,简化征税办法,把原来的多次征税改为工业品在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 

  4月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成都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问题的意见》。 

  4月14日  为了便于各企业机构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以充实地方机动财力,发展地方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一切企业机构,在其缴纳上述各项税款时,统按其应缴纳税款的1%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 

  4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4类工业产品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决定自当年5月1日起先期在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等4个行业的产品试行改革方法。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凡一切在国内生产和从国外进口的试办产品,都按照这个规定纳税,原来应当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即行停征。二、试办产品以生产企业为纳税人,于产品销售以后按照工厂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三、工业企业如用自已生产的棉纱作为原料制成另一种产品,应当在移送加工时依照同品种棉纱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四、企业间相互协作生产的,协作一方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含税供给对方,作为制造试办产品的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使用,可以报税务机关批准免税。五、委托加工比照自制产品征税。六、国外进口试办产品,由海关代征税款。 

  6月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共6章、32条,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主要有粮食和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业税依常年产量计征。常钢“量确定后,5年不变。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正税额的15%。对下列情况可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一、依法开垦荒地、移民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而取得的收入;二、在山地上新垦植或新垦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收入;三、农业科研机关从事农业试验取得的农业收入;四、自然灾害造成的歉收;五、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穷困地区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缺乏劳动能力有纳税困难的纳税人等。 

  同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其中规定的各地农业税的平均税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13%;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为13.5%;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为14%;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为15%;江西省、广东省为15.5%;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为16%;上海市为17%;辽宁省18%,吉林省为18.5%;黑龙江省为19%。西藏自治区征收农业税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6月5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6月9日由国务院公布试行。该规定确定的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由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的税收,应当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若干仍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在一定范围内,给省、市、自治区以机动调整的权限。并且允许省、市、自治区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的税收。据此规定,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种地方税收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收的税收管理权限基本上归中央集中掌握。允许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农业税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地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民之间的负担,作必要调整。允许省、市、自治区在原有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盐税税额作必要调整,并报国务院备案。此外,给予自治区更大的管理权限。 

  6月10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的社论。 

  6月13日  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税法的时候,对于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或奖励的,可予减税或免税。在必要时,还可根据税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税收办法,报上级政府备案。 

  6月19日  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税务机关办理。 

  6月2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自7月1日起把“工商统一税”的试办范围扩大到烟酒、饮食品、棉纺品、纸用品、日用化学品、电工器材、化学工业、建筑材料等11类产品。 

  7月5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将农业税司并入税务总局。 

  8月2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总局的监交利润工作业务移交由本部各主管财务司办理的通知》。该通知说,由于新的工业、商业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行,原由中央各部主管的企业,绝大部分已交由地方管理。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决定将原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办理的监缴利润业务,移交由财政部各主管财务司办理。 

  8月31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的社论。社论指出:农业税收对于国家建设时期的重要性,决不比对于革命时期或恢复时期的重要性为小。农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巩固工农联盟,都有重大作用。 

  9月11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这次会议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9月13日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该条例规定,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该税的税目分为两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税率从1.5%至69%不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税率从2.5%至7%不等。同时规定,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人予以免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收入、农业合作社供销部代办国营企业购销业务的收入,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给予减税或免税。该条例还规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和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时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都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另定办法。 

  同日  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9月16日至28日  财政部在广东省湛江专区召开全国税收促产经验交流现场会。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题为《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总结。广东省湛江专区税务局作了《促进生产,增加收入,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经验介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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