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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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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1月24日至12月10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总的精神,讨论并研究了如下问题:一、统一全国税政。拟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二、草拟统一税法。确定了税法立法权限,凡有关全国性的条例法令,统一由中央制定。整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旧税制,拟定新中国全国范围的税收为14种,即关税、盐税、货物税(包括烟、酒、矿产、棉花、皮毛、水产税在内)、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在内)、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薪资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冷食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并确定专卖事业的范围和经营方针。三、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城市税收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草拟《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构。并对各项重要制度做了统一规定,以加强税务工作。四、制定第一个全国性的税收计划。 

  11月28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 

  12月6日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作报告。他在讲到税收和税收工作地位问题时指出,统一思想很重要,过去国民党是收劳动人民的税,真正资本家、地主纳不着税。我们新的税收政策,应该转过来,任何人都应该纳税,纳税要普遍才叫合理。要教育所有的人都要纳税,以纳税为光荣。他强调,各自为政的办法必须打破,全国的税种、税目、税率及一切税收法令,必须统一起来,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发展,两种经济比重增加后,税收主要就依靠大家,把税收成为调节各种企业生产、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工具,既收了税,又保证了经济政策的执行。 

  12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增加税收。税收可以经常回笼货币,不但解决了财政需要,而且有利于农民的合理负担。他强调,完成1950年的税收任务,不仅是一个财政任务与经济任务,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 

  12月15日  中央税务学校正式开学。 

  12月16日  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12月30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书面汇报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情况。薄一波在汇报中提出了统一全国农业税法、税率的问题,建议老解放区以大区为单位、新解放区以省为单位统一税法。税率总的不超过产量的20%,各阶层负担率为:贫农7%左右,最高10%;中农17%左右,最高20%;富农27%左右,最高30%;地主45%左右,最高60%。纳税人口应占农村人口80%左右,富庶区与土地分散区为80%至90%。 

  1950年

  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规定各区 

  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29条。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至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至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至30%。第一级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此为旧币。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旧币1万元等于1元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5%;第十四级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至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至120%不等。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版《税工研究》(期刊)。 

  1月31日  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该指示有4项内容: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 二、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获权利,不许荒废土地;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15%。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过80%。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作了明确规定。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月3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同时,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月7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更高的税率。(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月14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月16日  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励。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  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其在公共营业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14级, 

  第一级资本额20万元,每季定额0.5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180万元至200万元,每季定额12万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  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月2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四、对国营企业征税,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3月24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此决定于当年4月1日发布施行。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一、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规定的税则、税率和征粮政策,谨慎而正确地进行征收,完成任务。二、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国家公粮人中央公粮库;县地方粮入县公粮库。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大行政区设粮食管理局,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财政部双重领导。省设省粮食局,受大行政区粮食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中央直辖省,则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专区可以设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县可以设中央公粮分库,均受上级粮食局、库及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家公粮,其他有关农业税调查、土地评丈及征收公粮等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月31日  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共17条。该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 

  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定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契税税率: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但对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该条例于当年4月3日公布实施。 

  4月2日  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5种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政务院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条例核定公布前,凡原已订有单行税则的地区,可仍照原订单行税则办理,原来未定单行税则及尚未开征上述各税地区,可以依照草案先行试行。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所作的《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陈云在报告中指出:现行税则在执行中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其中不合适者应予修改,税收负担和公债推销,应当达到合理和适当的程度;必须整顿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的不良作风,整训税务人员,防止贪污偷漏。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就调整工商业和为争取财经情况根本好转的问题讲了话。 

  4月16日至5月5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业税税法会议。会议总结了1949年秋征工作,下达了1950年的夏征任务和借征任务,并着重研究了统一农业税税法的问题。5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作会议总结报告。戎子和指出,农业税法统一是很大的改革,由几千年的田赋改为按产量征收,是历来未有的。因此,要广泛吸收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发动群众做好此项工作,在统一税法中要解决负担平衡问题,注意政策界限。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时,应规定新解放区的负担面为90%;各阶层负担比例:贫农7%至10%,中农27%至30%,地主不超过60%,特殊情况者不超过80%。对农业税负担面、免征点、累进率等问题,各地经过调查研究,有材料也可提出合乎当地情况的办法,报请中央批准。 

  5月27日至6月17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到会讲话。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分别作了题为《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和《开国两年来的税收工作》的讲话。会议的任务是在公私兼顾,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调整税收;检查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形和修订税法、改进征收方法。在修订税法方面,货物税原定品目1136个,经简化合并为358个,对若干品目的税率也加以调整。工商业所得税的税率,由纯所得100万元以下征收5%,改为300万元以下征收5%;3000万元以上征收30%,改为1亿元以上征收30%。税率降低,级距增多,减轻了中小工商户的负担。营业税分行业税率也有调整。印花税减少品目,增加定额贴花。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暂不开征。会议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工商业税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基础上的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反对单纯强调查账及自报不查的自报实缴做法,反对评任务和整个县、整个市包税的办法。为了广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会议决定于1951年1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5月30日  政务院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公布《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对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的夏季公粮征收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一、夏征国家公粮,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13%;地方附加以省为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二、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中贫苦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后灾区中仍无力负担者,夏季均可免征或减征公粮;但除灾区外,贫苦户较多地区,以区为单位,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区有夏粮收获的总户数的20%。三、夏粮征收实行累进率;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10%,中农不得超过15%,富农不得超过25%,地主不得超过50%。特殊户每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者,可以由各省人民政府另定征收额,但最高不得超过80%。 

  6月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食盐税额减半征收。 

  6月6日至9日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作了题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云作了《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上述报告。 

  6月14日至23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一致同意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所作的《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陈云在报告中指出,为了克服在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应采取的措施是:一、在农业税方面,只对农产品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事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适当地减轻农业税;农业税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增产不增税;农村交易税应当规定恰当的起征点,对农民小量交易不应征税。二、在工商税方面,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征税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实行简化税目,准备减少的税目有200余种,简化合并有200余种,两项共减500余种;减轻盐税;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依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报实征配合查账、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3种不同征税办法。 

  在这次会议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为了从税收方面调整公私关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的指示,召开了包括工商业者代表在内的各大行政区,各省、区,各大、中城市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了如何调整工商税收,决定对工商税收税种由原公布的14种减并为11种,减少3种(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两种暂不开征,地产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种);货物税的征税品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后剩下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0个税目,减少25个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也都做了简并和调整。对农业税本着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满足农民的要求,采取以下方针和办法:一、固定负担比率;二、一律按土地的常年产量计算征收;三、进行产量调查和评定产量工作;四、各级首长亲自负责夏征公粮,依率计征;五、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六、农业税只征收农业产品。 

  6月29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规定调整税收的各项措施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调整税收的两个原则》的社论。社论指出:,调整税收是我们国家工作和人民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调整税收的两项主要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7月18日  为贯彻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公私合营企业改按私营企业办法征税。 

  9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31条,即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人累进计征。税率共分40个税级,不足150斤免征,第一级151斤至190斤,征收3%;第四十级为3411斤以上,征收42%。凡遭受水、旱、虫、雹或其他灾害,经调查属实,可以酌情减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孤、寡、残疾等特别贫困者,可以减免其税额。 

  9月8日  政务院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要求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地组织包括各阶层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和评议各户应缴税款,适当地调解和处理纳税户间的纠纷,使农业税收的确定做到公平台理,避免畸轻畸重现象。要实行首长负责、直接领导,并集中必要力量,严格掌握政策,做好征收工作。 

  9月16日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公布施行《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对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种植习惯、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9月18日  政务院批准《国外捐赠慈善物品报运进口暨免税暂行办法》。同年9月26日,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 

  10月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一年财政和经济工作的状况》。陈云在文章中指出:调整公私关系有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调整公私工商业关系,二是调整负担。调整负担问题的实质,是在保证国家财政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地减轻税负。在农业税方面,1950年新解放区夏秋征税率均已由1949年占农业总收入的平均17%减为13%。在工商业税方面,货物税目由1136种减为358种,工商营业税依率计征,盐税减半。这些措施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2月9日  财政部发布《统一税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 

  12月18日  政务院批准施行《文化体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 

  12月19日  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修正后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上述条例、通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屠宰税暂行条例》共14条。其中规定,凡属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10%;或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凡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纳屠宰税。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可以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命令予以免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共6章、26条。其中规定,凡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但对农村土地证、已贴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均免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分别为1‰、0.3‰及3‰;按定额贴花的,税额为200元、500元或2000元及5000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000元者免税(不包括电影票及各种娱乐票券)。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2条。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均要缴纳利息所得税。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对利息所得税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属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的存款利息;银钱业放款、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股息之所得、工农个人相互之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以及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者,免征利息所得税。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民主评议委员会的组织分为市、县联评会,行业分评会和民评小组3级,并规定了评议委员会的任务。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各地组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当地财委、税务局、工商行政局、工商联、工会的代表组成,并聘请公正人士和有关专家充任,受当地政府领导。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传达政府税收政策法令;调解处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和有关申请复议等事项。 

  12月21日  财政部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月22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海关代征吨税办法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说:为统一管理港口,行使海关主权,决定:一、自1951年1月1日起,海关原征船钞(吨税)划入使用牌照税。凡原纳船钞的中国船舶,应一律由税务机关改征使用牌照税。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除规定免税者外,仍课吨税,并由海关代征。二、具体规定吨税税额及计税标准。三、应纳税船舶到达港埠,应按规定自海关填发代征吨税交款书的次日起,5天内缴清税款,领取吨税执照。 四、执照自海关填发之日起至满3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不再征税。通知还对延长执照有效期,免征吨税船舶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12月28日  财政部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该规则规定,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任务包括: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入履行税法的情形,并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 

  12月30日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公布《进出口商报交工商业税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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