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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生长 法理不容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机械信息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编者按:正当行业遭遇困境之时,个别企业的侵权行为却愈演愈烈。为此,我们将重新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一些侵权案件浮出水面,我们将着重予以报道和评论,一方面以期激励更多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品牌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在警醒那些黑名单上的企业洁身自好,还知识产权一片洁净的天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直接盗用名牌商标;假冒产品;抄袭仿制等若干种方式。如何使自己独创的专利及其品牌受到保护,除了求助和依靠技术手段之外我们更要学会应用法律武器。

  但是,现实状况表明,假冒产品和抄袭仿制现象十分猖獗,但由于我国缝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和工商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查处难、认定难、处罚难等原因,受侵犯的品牌多数没有应用法律武器。

  我们此次报道的主人公大洋公司董事长曹忠泉,却拿起法律武器很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把这个案例公布于众,目的就是鼓励更多的企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同时也给那些靠造假售假侵权牟利的不法分子一记响亮的警钟,最终还缝机行业一个清明的天空。

  一审凯斯曼公司败诉

  今年4月份,原告曹忠泉一纸诉状,以专利持有人的名义把江苏凯斯曼缝制机械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其发明并拥有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14575.5?而江苏凯斯曼缝制机械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仿制并投放市场。他提供了十条证据证实该专利的真实有效,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并证明凯斯曼的侵权行为属实。

  被告凯斯曼公司辩称,自己所采用的是凯斯曼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余的专利。

  重点集中在对于双方都提供的产品专利上,单独看文字表述,二者着实有较大差异,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一审的主要症结集中在对于双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重合的认定上,最后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实证,凯斯曼公司确实从机器的技术特征上构成了抄袭,并大规模地销售侵权产品,进而触犯了法律。

  经过一审判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凯斯曼公司7万元的罚款、停止生产、销毁产品及模具的处罚。

  二审凯斯曼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于2008年4月25号下达后,凯斯曼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手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凯斯曼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准许,成功撤回。

  从我们刚刚得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数判决书(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6号”中,我们得知,该案至此落下帷幕。一审判决成为终审裁定结果。凯斯曼公司必须履行一审判决结果,接受各种处罚。

  庭外采访?三方各有态度

  大洋公司——再接再厉

  此次大洋公司所起诉的案件由其董事长曹忠泉本人担当原告,并在一审中提供了大量有关专利的材料和证据。大洋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黄主任表示,他们在维权过程中耗费了很大心血,尤其是收集证据的过程较为艰难。但是这次诉讼的成功,也给大家增添了信心;大洋也希望更多的兄弟企业能在反侵权的路上结成同盟,大家互助共进,交流成功经验,消除仿制和抄袭之风,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大洋公司表示,在维权的路上,他们只会前进,不会退缩。对于恶意仿制和照搬照抄,他们绝不手软。

  凯斯曼公司——不予正面回应

  2008年4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三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记者随后曾电话采访了被告江苏凯斯曼缝制机械公司;接电话的沈女士拒绝向记者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并称,凯斯曼没有侵犯大洋曹忠泉的专利,凯斯曼正在上诉阶段中,而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详情的时候,沈女士告知我刊记者,如果你们要对此事进行报道,凯斯曼公司也会找其他媒体报道此事,至于报道的内容,记者没有得到更多的解释。

  2008年9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6号下达后,记者再次致电凯斯曼公司,这次接电话的一位赵先生称,这件案子所涉及的内容在电话里一时说不清楚,对方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回应。

  出于对该案件的关注,9月30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凯斯曼,这次正是第一次接电话的沈女士,她语气和缓地表示,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公司老总国庆出游了,具体情况要等国庆长假上班之后再说,至于老总的电话她也记不清楚。

  至此,我们三次的电话采访,没有得到凯斯曼对此案的任何正面回应。

  法院证实——真实有效

  10月6日,记者致电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情况,负责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张浩告诉记者:“该案件详细的庭审实录已经完全真实有效地通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三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出来,这中间包括一些记者想要采访的一些边缘矛盾的阐述和详细的判定过程,以及最后的款项界定,都一目了然地写入了裁决书。”故对于媒体的采访,他们审判人员不再予以进一步的配合,她告诉记者法院宣传部门的电话,可以采访宣传部门的负责人。

  随后笔者致电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宣传部,负责人赵处长称,该案件在被告一审败诉后不服,决定上诉后已经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的判决书完全真实有效,可供媒体作为资料素材予以报道和宣传。

  这一案件至此收笔,但还有许多案子需要我们去关注。维权的路还很长,对于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我们都会公正客观的做好报道,记录我们缝制设备行业维权路上的串串足迹。
 
来源:服装时报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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