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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办了家企业,厂名“傍”上原企业
Θ联科绣花网[乐绣网] 服装信息-品牌新闻  Θ添加时间: 2018-12-07
宁波中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该字号,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

  故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名企业容易模糊的字号,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这起发生在我市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昨在宁波中院终审判决。本想“傍”知名企业商誉的这家企业最终付出了代价:停止使用该字号,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3万元损失。

  离厂职工“傍”名办厂

  位于浒山街道的慈溪市红邦服装模型公司成立于1996年。3年后,该公司取得了“红邦HONGBANG”中文与大写拼音字母的组合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企业在业内享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与多家服装院校成为业务协作单位,在上海服装器械城还设有宣传展示商铺。

  被告徐某是我市一服装模型厂业主,曾在原告的公司工作,后离开。2002年3月,徐某经登记注册在浒山成立了“慈溪市浒山新红邦服装模型厂”,并参照原告的红邦标准人台宣传手册,制作“新红邦标准人台的宣传手册”,在中国服装网、奥特科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称企业“创立于19996年”,至于厂名为何与原告企业名只一字之差,徐某承认“在为原告工作时得知服装模型的利润较高,取‘新红邦’名称的原因是为业务开展方便,表明与原告公司有关系,是一个企业两块牌子”。

  2003年11月,原告知情后遂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对徐某的虚假广告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等。但徐某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在自行取得两项专利后,多次向客户谎称自己就是原告,致使客户误认。

  改名遭拒诉诸法院

  见对方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去年7月,原告一怒之下将其诉诸市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其公司登记在先,名称中的“红邦”商号受法律保护,作为“红邦”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制止他人对该注册商标作不正当竞争。而被告故意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家与其公司生产同种产品、且字号极其相近的个体工商户,主观恶意明显;并有攀附原告名称、字母、商标,制作虚假广告,直接冒充原告对外推销产品等侵权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个体工商户户名上“新红邦”字号;在发表过不正当竞争内容的相关网站及刊物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是经合法登记的,其行为未侵权原告的名称、商号使用权,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其原先不符事实的宣传属实,但已经工商部门处罚,并已纠正,原告的诉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因,原、被告之间纠纷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新红邦”字号核准登记时,已构成对原告的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红邦“这一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被告取得“新红邦”字号后的一系列持续行为,也足以使人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红邦”商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新红邦”字号,在发表过不正当竞争内容的相关网站及刊物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二审中,被告提出的对原判中“红邦”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认定不当、诉讼时效已过,及如果侵权成立,法院无权直接判令其停止使用字号的上诉理由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来源:慈溪日报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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